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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例如服务费标准为合同金额的8%,每月合同租金为1500元,则出租人每月应交运营服务费:1500×8%=120元。
出租人应在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向运营服务企业缴纳运营服务费。除服务费外,运营服务企业不得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其他任何未经约定的费用。
成都保租房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独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水电气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价格管理部门应会同水电气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房屋的水电气价格。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五)运营服务费。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运营单位缴纳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费应低于行业平均标准,鼓励运营单位降低服务费标准。
除上述费用外,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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